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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不等于劳动者“三金”要求被拒绝 时间:2007/8/31 阅读:569 次
     他享受了企业福利分房,并购买了企业股份,然而要求企业缴纳“三金”时却被告知双方已无劳动关系。10月18日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徐建送达终审判决:股东并不等于劳动者。

  徐建(化名)原是美术公司的一名员工,1994年自己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,并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。1999年,美术公司改制徐建买了8000元的股份,并在同年以商贸公司法人的名义与美术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。2006年4月,徐建要求美术公司为其缴纳“三金”(养老金、医疗保险金、失业金)时,遭到拒绝。

  徐建说,美术公司从来没有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,并给自己分了福利房,而且自己还根据当时改制要求购买了企业股份,为什么不给缴纳“三金”呢?

  2006年7月,天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法院认为,劳动者应该只有一个劳动关系,徐建成立商贸公司并成为法定代表人,事实上已经与商贸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,因而丧失了作为美术公司职工的最基本条件。同时,美术公司改制之后并没有与徐建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没有义务为徐建缴纳“三金”。

  徐建不服,提出上诉。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徐建成立商贸公司后,没有为美术公司提供正常劳动,属于长期离岗,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。徐建购买了美术公司的股份,只能说明其股东身份,股东并不等同于劳动者,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。  
  来源:新疆都市报 
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西安人才信息网